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湛财采〔2021〕4号))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

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营商环境整治提升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湛委办〔2021〕1号)要求,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继续完善我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湛江市财政局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4日

湛江市财政局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

领域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营商环境整治提升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湛委办〔2021〕1号)要求,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继续完善我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市场主体自由参与采购活动

(一)简化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的程序。已对接“粤省事”“粤商通”“粤信签”等系统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无法通过系统提取相关信息的,应按照有利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原则,探索“承诺+信用管理”的制度,能通过供应商书面承诺声明、相关主管部门官网查验等方式进行证明的事项,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明。鼓励采购单位协商其委托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文件。

(二)保障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权利。采购单位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通过设置没有法律依据的投标报名或资格审查前置等方式,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不得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中的分值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不得以优、良、中、差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三)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成本。鼓励采购单位结合项目情况,对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免收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进一步减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负担。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市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并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采购单位应禁止采购代理机构收取履约保证金。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单位支付,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四)提供便捷化政府采购服务。各采购单位应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健全本单位采购内控机制,指定专人负责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实施采购活动工作,切实提高采购效率。按照《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实施推广方案》的时间部署要求,逐步推进实现包括“项目采购”在内的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实现在线发布采购意向、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标、电子评审、合同公示,在线办理招标答疑、资格预审、缴纳服务费、修改招标文件、书面通知中标结果等。

(五)严格落实采购项目的意向公开。除实施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等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均应当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公开采购意向。通过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的简易采购无须公开采购意向。

(六)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采购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按照《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关于做好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15〕11号)和《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实施推广方案》(湛财采〔2020〕34号)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把控采购信息公开的时限和内容,遵循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为全省政府采购信息统一公开渠道的原则,实现采购意向、采购需求、采购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合同信息、验收情况等采购全流程信息公开,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便捷、准确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并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因不符合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而被排除在外时,采购单位应督促委托代理机构在评标报告中以书面形式解释其排除的具体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七)坚持优质优价的采购规则。坚决杜绝供应商以牺牲质量为前提的低价竞争,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八)加快采购预算执行。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的采购项目,可以以“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作为依据,编制采购计划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各采购单位按照采购计划抓紧组织实施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项目(追加项目除外),原则上于10月底前发布采购公告,以确保项目在预算年度内能顺利完成。

(九)缩短交易时间。各采购单位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明确履约验收标准,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争议处理途径以及逾期支付资金等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

(十)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各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责任和义务。

(十一)加快支付采购资金。采购单位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加强履约管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充分保障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日内将资金支付手续提交财政部门,不得以机构变更、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付款,不得拖延合同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延长付款期限,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供应商付款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手续,严禁违规长期积压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切实防范和坚决制止因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付款等原因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十二)及时退还保证金。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在供应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发挥政府采购促发展作用

(十三)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采购单位应当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价格评审优惠方面,一是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二是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采购单位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监督管理。

(十四)明确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单位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采购文件应明确供应商应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十五)采购执行过程中应切实惠及小微企业。采购单位应在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和评审环节体现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措施,供应商的资质等级、类似业绩项目、加分设置等应当客观合理、与项目相适应,不得带有倾向性或排斥性内容,不得提出与项目履行无关的过高要求。内容庞杂的项目应合理划分合同授予单位,有利于小微企业参与,不得故意排斥阻挠;不适宜中小微企业单独参与的复杂项目,要允许和鼓励中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参与。

(十六)优先采购“832”平台农副产品助力乡村振兴。各采购单位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通过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即“国家832扶贫平台”)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确定本单位各预算单位食堂在国家832扶贫平台采购农副产品的比例。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食堂食材的,在国家832扶贫平台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年度采购额的25%;食堂外包的预算单位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落实政策要求,确定不低于25%的预留比例和具体执行主体;多家单位共用一个食堂的,相关单位应协商共同确定不低于25%的预留比例。


四、保障市场主体各方权益

(十七)依法订立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应当依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承诺确定,不得违背其实质性条款。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有关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管理要求的条款、资金支付条款、政策性要求条款、有关预防腐败要求的条款、履约验收条款、有关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国家安全要求的条款、合同强制备案条款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十八)依法履行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如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采购单位应将有关合同变更的内容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备案、公告。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确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十九)禁止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采购单位在项目实施中,适时对照投标(响应)文件和合同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主要人员的身份、资格进行核验,对标的物数量、厂家、品牌、规格型号、产地进行核实,监督供应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供应商将责任和义务全部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的违法行为。

(二十)依法公开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予以公开、备案。未能确定具体合同金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紧急采购和保密采购项目,以及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无须进行合同备案。采购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五、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二十一)强化政府采购信用记录及运用。各采购单位应积极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开展供应商履约评价记录,强化履约评价结果运用。同时,依法对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进行审查,强化政府采购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

(二十二)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机制。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采购单位(或督促委托代理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答复和处理,从各环节提高质量,精简办案时限,提高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时效。质疑期间发现了质疑事项之外,可能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无效的情形,应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处理。

(二十三)质疑改变政府采购结果的处理措施。采购单位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进行处理,应当公告或书面告知所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其中,如被质疑的有关供应商确实存有实质性违反采购文件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单位应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被质疑相关供应商依法进行处理。如项目评审专家或采购单位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采购代理机构操作程序违法的,采购单位应向采购监管部门反映。

(二十四)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面对投诉案件多发的现状,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严把处理程序关,加强投诉关键节点的风险管控,坚持落实监管、法律顾问、法规部门论证会商制度,审慎作出处理决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同时,加大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序推进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对各类投诉、举报和情况反映中的违法违规线索坚决予以查处。

全市各采购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充分认识和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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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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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对:曾 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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